欢迎来到本网站,今天是:
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竞买人和委托人。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对规定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二章 关于买受人的规定
第四条 竞受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竞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
人。
第五条 除非在拍卖日前,本公司以书面认可该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六条 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开始之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公司指定地点登记、报名,并签订《竞买协议书》,否则不视为竞买人。
对拍卖标的的说明
第七条 本公司在拍卖日前以任何形式对任何标的的介绍,只供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八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不予受理。
第九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之拍卖标的进行审鉴,并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佣 金
第十条 买受人须按与拍卖人签订的竞买协议约定条款支付给本公司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内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付清拍卖价款和佣金后,才能获得拍卖标的。逾期付款视为违约,违约后按双方签订的竞买协议约定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 买受人付清价款和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但在拍卖进行中不得拿走拍卖标的。
第十三条 买受人须在拍卖标的出售七日内(或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标的在本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它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且买受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仅提供简易包装,买受人自行包装时,一切费用和损失责任自负,此外,由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拍卖标的拍卖后的责任
第十五条 买受人付清价款之日起七日届满后,即对自己购买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如该拍卖物品仍由本公司或买受人之代理人保管,在保管过程中的任何毁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十六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标的,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受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法院起诉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撤销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拍卖标的或任何一件其它拍卖标的的交易,暂扣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其它任何拍卖标的,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三)有权以公众传媒的形式公开点名遗责违约者的违约行为;
(四)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拍卖中成交金额不足原成交金额的,由原买受人(违约人)补足其差额部分,如再拍卖时所得扣除购买价款及相关各项合理费用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受人。
(五)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
担 保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任何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卖标的所做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均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本公司可考虑撤销交易并向买受人退款,但仅以买受人支付的该标的全额价款为限,并不扩及由此而发生的其它费用:
(一)法律、法规禁止拍卖的拍卖标的或财产权利;
(二)应经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拍卖标的或者财产权利;
(三)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拍卖。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买受人即丧失与本公司交涉之权利:
(一)拍卖标的在拍卖时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界定;
(二)原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三)拍卖前本公司已明确告之标的的瑕疵情况。
委 托 竞 买
第二十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竞买,对代理人在竞买中所出现的过失或无法代理竞买的情况,由竞买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竞买者,应在拍卖前一日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协议,并缴纳拍卖标的保证金,在买受成交后按约定时间付款。
第二十二条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竞买成功,则标的权属属于联合竞买人。
第二十三条 如竞买人未能成功竞买,则于拍卖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竞买人全额返还其保证金(不计息)。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各项事宜:
(一)该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方式;
(二)以任何合法形式委托人的要求范围内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描述;
(三)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内建议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以便修定保留价。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标的时,必须提供本公司认为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从境外将标的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有我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自己拥有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委托人必须对拍卖后引起的有关拍卖标的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保 留 价
第二十八条 所有拍卖标的(除特殊情况外)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书面确定。保留价一经确定,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保证以不低于保留价的价格进行拍卖。
其 它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按拍卖委托合同条款办理;拍卖流标,委托人应付给本公司为拍卖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 险
第三十条 如委托人未书面告之本公司需对该拍卖标的投保,则风险和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在标的移交前,委托人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坏的,本公司概不负责。
出售收益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买受人向本公司按约定付清价款后,本公司在三十日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代理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但须在买受人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如三十天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款项,付款期限将顺延至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撤回拍卖标的的收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并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由我公司决定)30%的款项。并支付其它费用。如图录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20%的款项并缴纳其它费用。
对流标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拍卖标的流标,委托人须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在领取期限届满后仍未领取,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合适的条件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各种款项以及其它一切合理费用,然后将余款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超过两个月委托人未能领取其拍卖标的的,此后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还其拍卖标的,退还之费用由委托人负责。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本公司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作为买受人和委托人的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卖双方相互间的任何违约行为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竞价幅度、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发表公告,但本公司及其员工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本公司的交易规则维护卖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定 义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广元市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包装运输等收费;
(三) 成交价——指拍卖师以公开表示买定方式以最高价将拍卖标的拍卖给买受人的最高价格;
(四) 购买价——指成交价加代理费及买受人因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五) 参考价——指拍卖标的的估计售价,只作参考用;
(六) 保留价——指委托人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七) 本规则中所使用的货币单位一般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