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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享有此权利的人,按照拍卖公司规定的报名程序持有效证件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签订竞买协议,然后按时参加拍卖会,未报名参加拍卖会就视为自行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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